本報訊(記者劉薇)外交工作人員高先生回國時將其私人物品托運回國內(nèi),結(jié)果部分丟失。他起訴航空公司和代為收貨的貨運代理公司索賠35700元。近日,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高先生訴稱,2009年12月30日,他將自己外派到印度新德里工作期間購買的木制家具等委托航空公司運輸至北京。航空公司委托其在新德里當(dāng)?shù)氐奈锪鞴旧祥T提取了貨物。當(dāng)時,所托運貨物共打包成6個紙箱。
高先生稱,2010年1月15日,貨運代理公司將貨物送到他在中國的住處時,貨物部分丟失。高先生起訴要求航空公司和貨運代理公司賠償貨物損失3.1萬元,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4700元。
開庭時,兩被告均不同意賠償。航空公司辯稱,高先生委托的印度當(dāng)?shù)氐拇砉巨k理全部托運事宜,航空公司與高先生并未直接發(fā)生法律關(guān)系。貨運代理公司也稱,其是高先生委托的印度當(dāng)?shù)卮砉驹谥袊拇砣耍凑沼《犬?dāng)?shù)卮砉镜奈校嫫浣邮肇浳锊⑺拓洠渲粚τ《犬?dāng)?shù)氐拇砉矩撠?zé)。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